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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法民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莫玉良与合川区供销社、合川城南供销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玉良,合川区供销社,合川城南供销社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法民初字第00066号原告莫玉良,男,汉族,退休职工,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合川区供销社,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办事处柏树街39号。法定代表人XX,主任。被告合川城南供销社,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什字街90号。法定代表人李正荣。本院在审理原告莫玉良与被告合川区供销社、合川城南供销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莫玉良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玉良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莫玉良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玉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莫玉良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张兴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艳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