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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中速民终字第019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孙延年与郭宝钧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延年,郭宝钧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速民终字第01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延年。委托代理人×××,天津众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宝钧。上诉人孙延年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4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孙延年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智丹,被上诉人郭宝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411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退还上诉人孙延年。(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乜 红代理审判员  赵丽芳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若宇刘熙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