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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慈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杨国良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湾新区支公司、章红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湾新区支公司,章红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慈民初字第102号原告:杨国良。委托代理人:沈宏章。委托代理人:谢丽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湾新区支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慈溪市浒崇公路489号。组织机构代码:69135626-7。负责人:沈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晓燕。被告:章红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良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湾新区支公司、章红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国良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国良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湾新区支公司、章红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国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计1170元,由原告杨国良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黄金锦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郑 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