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民初字第503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福州乐家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乐家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如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鼓民初字第5035号原告福州乐家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刘晓莉。委托代理人郑荣强,男,汉族,1956年3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颜青奇,男,汉族,1963年4月19日出生。被告郑如,男,汉族,1953年5月12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原告福州乐家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郑荣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如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福州乐家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原告自2005年9月起至今,是鼓楼区西洪路*号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被告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8月30日止,长期拖欠鼓楼区西洪路*号*座*室(82.5平方米)物业管理费。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置之不理,已造成原告严重亏损,无法正常经营管理。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鼓楼区西洪路*号*座*室,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8月30日止,所欠物业管理费计1848元(33元*56个月=1848元);以每月本金33元,按合同约定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633元(0.005*33元=每日0.165元;0.165元*30天=4.95元*128个月=633元);上述项目合计2481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郑如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也无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05年9月13日,原告福州乐家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受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的委托,对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号小区*户物业进行管理。双方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本物业的综合管理服务费,由乙方(乐家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商定收费标准;小区水费、水泵用电费按实际开支,每月由业主和使用人公摊;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万分之五交纳滞纳金。2005年5月15日,福州乐家家物业在西洪路*号小区贴出公告,主要内容为:经交巡警支队和临时业主委员会的同意,按每平方米0.4元标准收取物业服务管理费。另查,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号小区*座*单元、*附属间系被告郑如所有。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原告与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为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号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系西洪路*号小区*座*单元业主,故被告应受合同约束,依约履行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本案被告在享受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同时拒交物业管理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缴纳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8月30日56个月的物业费(0.4元/平方米×82.5平方米×56个月=1848元)和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滞纳金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州乐家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8月30日的物业管理费1650元及其滞纳金(以每月物业管理费3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当月1日起分别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原告预交50元),由被告郑如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昌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美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