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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刑执字第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冀大伟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冀大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徐刑执字第00311号罪犯冀大伟,现在江苏省徐州监狱服刑。2005年12月6日,本院以(2005)徐刑一初字第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冀大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合计人民币265102.43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2月2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苏刑终字第003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5月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苏刑执字第036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09年12月31日、2012年1月20日,本院以刑事裁定,计减刑三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至2023年9月8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徐州监狱于2014年1月6日作出(2013)苏徐狱减建字第921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冀大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卫生员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2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冀大伟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罪犯改造小结和悔罪认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台帐、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附带民事赔偿未履行,原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为其出具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本院认为,罪犯冀大伟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冀大伟的刑期减去二年(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9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作云审判员  刘 康审判员  陆连东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世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