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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民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侯怀斌与郭晓卫、郭晓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候怀斌,郭晓卫,郭晓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保字第4号申请人候怀斌,男,196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宗县冯家寨乡砖窑村,身份证号132233196108102911.被申请人郭晓卫,男,198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宗县大平台乡李怀村9队37号.身份证号130531198508281411冀EQD6**号王牌轻型普通货车司机。被申请人郭晓云,男,汉族,住广宗县大平台乡李怀村9队37号,冀EQD6**号王牌轻型普通货车车主。申请人侯怀斌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郭晓卫、郭晓云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侯怀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肇事车辆冀EQD6**号王牌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新柱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立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