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商终字第142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南京久易工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家港市永盛轻工设备厂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久易工贸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永盛轻工设备厂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商终字第14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久易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太平门街2号3幢708室。法定代表人徐宏。委托代理人魏鑫,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港市永盛轻工设备厂,住所地在江苏省张家港市合兴镇永盛村。法定代表人陈士军,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陈卫才、戴磊,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京久易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家港市永盛轻工设备厂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3)玄商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南京久易工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南京久易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南京久易工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为1075元,由南京久易工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云义代理审判员 王瑞煊代理审判员 黄建东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慧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