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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文商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程日华与赵汉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日华,赵汉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文商初字第51号原告:程日华。被告:赵汉令。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日华与被告赵汉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日华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程日华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日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76元,减半收取3838元,由原告程日华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胡振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刘洋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