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执字第28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王丽与苏衍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成执字第281-1号申请执行人:王丽。被执行人:苏衍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武县人民法院(2012)成民初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书,通知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了案款及执行费用,申请执行人放弃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2012)成民初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号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武县人民法院(2012)成民初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振良审判员 李 超审判员 侯福栋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雪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