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芜民一初字第0164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姜宏与常前秀、铜陵市宝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宏,常前秀,铜陵市宝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民一初字第01645号原告:姜宏,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世林,芜湖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常前秀,女,196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铜陵市宝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宏诉被告常前秀、铜陵市宝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宏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88元,由原告姜宏负担。助理审判员 周 旋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许华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