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泗商初字第055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云、陈正高、陈正伦、倪中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正高,张云,陈正伦,倪中华,魏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泗商初字第0553号原告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巩大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敏,江苏中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纪雷,该公司职员。被告陈正高,男,汉族,1973年2月14日生。被告张云,女,汉族,1974年8月12日生。被告陈正伦,男,汉族,1963年6月1日生。委托代理人陈正高,男,汉族,1973年2月14日生。被告倪中华,男,汉族,1967年9月1日生。被告魏云,男,汉族,1961年11月5日生。委托代理人朱习峰,泗阳县众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正高、张云、陈正伦、倪中华、魏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魏云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魏云的起诉。审 判 长 孙静芳代理审判员 何伟成人民陪审员 史硕文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戴 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