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巴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张洪刚与库尔勒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新疆美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林地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且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且末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刚,库尔勒市人民政府,新疆美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巴行初字第6号原告:张洪刚,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美芳,系张洪刚之妻。被告库尔勒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库尔勒市新市区延安路。法定代表人:居来提·吐尔地,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张磊,库尔勒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科员。委托代理人闵志龙,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新疆美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苑路*号。法定代表人冯东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龚亚云,该公司员工。原告张洪刚诉被告库尔勒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新疆美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林地补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洪刚于2014年1月27日自愿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张洪刚撤回起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洪刚负担。审 判 长 邢 益 和审 判 员 敖登高娃代理审判员 刘 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蒋 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