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虎民初字第154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王孝雷与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孝雷,王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虎民初字第1545号原告王孝雷,男,1982年8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利丽(系王孝雷之妻),女,1984年1月24日生,汉族。被告王成,男,1974年9月29日生,汉族。原告王孝雷与被告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汤英姿独任审判,后因被告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于2014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孝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孝雷诉称,原、被告系老乡关系,被告王成因收购废品资金困难,于2013年1月22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后原告因急需用钱,向被告讨要借款,但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还款。原告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2、本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老乡关系,被告王成因收购废品资金困难,于2013年1月22日向原告王孝雷借款10万元,并于借款当日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借款,但被告至今分文未还。原告要款无着,遂诉至法院。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成拖欠原告借款不还,是引起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王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孝雷借款本金10万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王孝雷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新区农行商业街分理处,账号:54840104000292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900元,由被告王成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帐号:10-550101040009599。审 判 长 姚建明审 判 员 汤英姿人民陪审员 茅梅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艾罗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