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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泗执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济宁鸿润食品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博兴县博精特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鸿润食品有限公司,山东省博兴县博精特食品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泗执字第580号申请执行人济宁鸿润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得定,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省博兴县博精特食品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之强,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宁鸿润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省博兴县博精特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申请人执行人的要求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2013)泗商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永红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