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刑执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杜吉宏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杜吉宏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吉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徐刑执字第00257号罪犯杜吉宏。现在江苏省徐州监狱服刑。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9日作出(2010)睢刑初字第2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吉宏犯非法买卖爆炸物、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9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六个月。执行机关江苏省徐州监狱于2014年1月6日,作出(2013)苏徐狱减建字第1000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杜吉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在从事机工劳动中,认真负责,积极肯干,严格履行岗位职责,积极钻研生产技术,确保产品加工质量,平时能主动加班劳动,努力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该犯自减刑以来,被批准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本院对其予以减刑。经本院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杜吉宏在服刑期间的上述悔改表现,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考核表、罪犯计分考核累计计分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考核表、悔罪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杜吉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杜吉宏的刑期减去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作云审判员 陆连东审判员 刘 康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世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