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保中刑执假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陈永昌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保中刑执假字第61号罪犯陈永昌,男,1994年6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9日作出(2011)腾刑一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永昌犯抢劫罪、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陈永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3月8日以(2012)保中刑终字第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保山监狱于2014年1月1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罪犯陈永昌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永昌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各项考核均达标准,已获记2次表扬。前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永昌实际服刑刑期已达到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可以假释。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永昌予以假释,假释后的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即自2014年1月27日起至2015年5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惠玲审判员  赵晓明审判员  李爱琼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冰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