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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和民一初字第0032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史文涛与金成柱、金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文涛,金成柱,金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和民一初字第00329号原告:史文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白琳,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成柱,男,朝鲜族。被告:金鑫,女,朝鲜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文涛诉被告金成柱、金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文涛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文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史文涛承担。审判员  苑亚洲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红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