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和民一初字第0032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史文涛与金成柱、金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文涛,金成柱,金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和民一初字第00329号原告:史文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白琳,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成柱,男,朝鲜族。被告:金鑫,女,朝鲜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文涛诉被告金成柱、金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文涛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文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史文涛承担。审判员 苑亚洲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红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