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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昌民二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徐松江、徐松海与昌邑市柳疃镇东二甲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松江,徐松海,昌邑市柳疃镇东二甲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昌民二初字第59号原告:徐松江。原告:徐松海。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丁凤霞。被告:昌邑市柳疃镇东二甲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好礼。委托代理人:李凤茜,山东大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明建伟,山东大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松江、徐松海与被告昌邑市柳疃镇东二甲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审判员 赵 寿 跃审判员 齐 登 强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寇 知 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