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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中民四终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朱福敏、服装公司等与二轻集团、润宜消防、第八绣花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福敏,朱利云,朱利平,天津市服装供应公司,天津市二轻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天津市润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第八绣花厂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中民四终字第7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朱福敏。委托代理人代炤兴,天津杰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朱利云。委托代理人朱福敏,具体情况同上。委托代理人代炤兴,天津杰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朱利平。委托代理人朱福敏,具体情况同上。委托代理人代炤兴,天津杰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服装供应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振中路118号。法定代表人王锡凤,经理。委托代理人戴雪静,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市二轻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108号。法定代表人刘凤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海波,该公司法规部部长。委托代理人刘忠义,天津同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市润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周良庄镇周良庄村。法定代表人吴景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汉城,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第八绣花厂,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荣众家具城旁隆兴集团托管中心。法定代表人张镇,清算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刘忠义,天津同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津市服装供应公司、朱福敏、朱利云、朱利平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3年10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朱福敏受上诉人朱利云、朱利平的委托与共同的委托代理人代炤兴,上诉人天津市服装供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锡凤及委托代理人戴雪静,被上诉人天津市二轻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海波、刘忠义,被上诉人天津市润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汉城,被上诉人天津市第八绣花厂的委托代理人刘忠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440元,退回上诉人朱福敏、朱利云、朱利平各120元,退回上诉人天津市服装供应公司80元。审 判 长  包 颖审 判 员  宋淑芬代理审判员  曹 静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于明辉速 录 员  周晓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