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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津法民初字第0540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李晓英与周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英,周光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津法民初字第05405号原告:李晓英,女,汉族,1963年3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叶永棋、程伟,重庆联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周光良,男,汉族,1956年12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英与被告周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英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晓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公告费400.00元,共计425.00元,由原告李晓英负担。审 判 长  冉辛黎人民陪审员  李 英人民陪审员  康晓琴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夏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