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津法民初字第0540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李晓英与周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英,周光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津法民初字第05405号原告:李晓英,女,汉族,1963年3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叶永棋、程伟,重庆联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周光良,男,汉族,1956年12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英与被告周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英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晓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公告费400.00元,共计425.00元,由原告李晓英负担。审 判 长 冉辛黎人民陪审员 李 英人民陪审员 康晓琴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夏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