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利刑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陈某妨害公务罪,陈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利刑初字第00099号公诉机关利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89年2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农民,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朝阳区,现住利辛县。2013年11月11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利辛县看守所。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以利检刑诉(2014)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路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酒后到利辛县城关镇皇家花园酒店北侧凌志进口汽车维修厂内,摇晃修理厂大门并喊叫开门,后强行推开大门,用板凳砸维修厂院内停放的待维修的沃尔沃S40、五菱荣光及奥拓汽车。维修厂员工随即报案,春店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后,遭到被告人陈某的殴打,造成民警张某乙及协警刘某受伤。经鉴定,二人的伤情为轻微伤。经利辛县物价局鉴定被告人陈某损坏的三辆汽车的车损价格为3540元。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谅解书、调解协议、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康某、黄某、张某甲等人证言;被害人刘某、张某乙、管某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任意毁损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数罪并罚。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征得被害人的谅解,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后果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节,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妨害公务罪,单处罚金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一万元(已缴纳)。(缓刑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关晓利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建轩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