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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民初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蒋大云诉曾天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民初字第450号原告蒋大云,男,1964年1月6日出生,汉族,威远县人,农村居民,住威远县。被告曾天才,男,196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威远县人,农村居民,住威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大云诉被告曾天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大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5元,由被告曾天才负担。审判员  缪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