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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义刑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赵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4)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金义刑初字第358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曾因犯非法入侵住宅罪于2011年2月被绍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4月21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20日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8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4)第10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蒋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赵某单独或伙同“小胖”(另案处理)至义乌市荷叶塘、后宅、苏溪、大陈等地,采用撞门或踢门等方式实施盗窃作案9起,共计涉案价值人民币15155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3年10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赵某至义乌市后宅街道深塘4弄8号,踢开木门后进入屋内,窃得被害人张某乙放于房内的100元左右一元硬币。2、2013年10月7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至义乌市大陈镇镇中北路完美工作室三楼,撞开木门后进入屋内,窃得被害人牛某放于房内的人民币100余元。3、2013年10月的一天19时许,被告人赵某至义乌市稠城街道过溪楼村,撞开木门后进入屋内,盗得被害人朱某的黄金耳钉一对(价值人民币494元),所盗耳钉现已返还给被害人朱某。4、2013年10月的一天18时许,被告人赵某伙同“小胖”至义乌市大陈镇文明路7号303室被害人江某的租房,由被告人赵某负责望风,“小胖”撬门进入室内,未窃得财物。后“小胖”又至305室,窃得被害人詹某的诺基亚5235手机(价值人民币261元)一只。随即“小胖”又至五楼502室被害人董某甲租房及503室被害人董某乙租房内,但均未窃得财物。5、2013年10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赵某至义乌市苏溪镇车站村15号二楼,撞门入室,窃得被害人聂全礼放于房内的现金人民币600元。后被告人赵某至隔壁被害人张某甲租房,撞门入室,未窃得财物。6、同日,被告人赵某又至义乌市苏溪镇车站村83号三楼,踢开木门后入室,窃得被害人杨某的“波导”牌数码相机(价格无法鉴定)一台。7、同日,被告人赵某又至义乌市苏溪镇车站村8号三楼,撞门入室,窃得被害人徐某的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OPPO”手机一只(价格均无法鉴定)。8、2013年10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伙同“小胖”至义乌市稠城街道荷叶塘村11号一楼,由被告人赵某负责望风,“小胖”撬门入室,窃得被害人黄某的现金人民币1600元,两人各分得人民币800元。9、同日,被告人赵某伙同“小胖”又至义乌市稠城街道下西陶村菜市场旁边一租房二楼,踢开木门进入室内,窃得被害人苗某的现金人民币12000元,两人各分得人民币6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乙、牛某、朱某、江某、詹某、董某甲、董某乙、聂某、张某甲、杨某、徐某、黄某、苗某等的陈述,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情况说明,价格鉴定结论书,手印鉴定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被告人赵某的供述及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赵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9日起至2014年11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周寒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骆舒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