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刑执字第0025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陶臣强奸罪,陶臣抢劫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陶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徐刑执字第00250号罪犯陶臣。现在江苏省徐州监狱服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5日作出(2008)港未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臣犯强奸、抢劫、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二万二千元(未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江苏省徐州监狱于2014年1月6日,作出(2013)苏徐狱减建字第1004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陶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在从事操作工劳动中,认真负责,积极肯干,严格履行岗位职责,积极钻研操作技术,确保产品加工质量,平时能主动加班劳动,努力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该犯自减刑以来,被监狱批准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悔改表现突出。提请本院对其予以减刑。经本院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陶臣在服刑期间的上述悔改表现,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考核表、罪犯计分考核累计计分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考核表、悔罪书、询问笔录、家庭生活困难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陶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陶臣的刑期减去二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4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作云审判员 陆连东审判员 刘 康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世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