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罗法民二初字第306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雅笋电子有限公司、陈善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东莞市雅笋电子有限公司,陈善能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罗法民二初字第3069号之二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单元。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宪朋、熊智群,系该司员工。被告东莞市雅笋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民一路3号C铺。法定代表人陈善能。被告陈善能。上列原告诉被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61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3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饶 弢代理审判员 叶俐丽人民陪审员 赵 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廖丽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