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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柘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刘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柘民初字第18号原告王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刘某甲,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凤祥审 判 员  苏长青人民陪审员  杨振付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程 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