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初字第388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杨××与田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times,田一&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宁民初字第3882号原告杨××,农民。委托代理人金雅东,天津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一×,农民。原告杨××与被告田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长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金雅东、被告田一×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1年8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一女田二×。原��被告双方均系再婚,由于双方认识时间较短,仓促成婚,原告对被告的脾气、性格、素质不清楚,导致婚后一直无法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对原告和孩子没有尽到作为丈夫和父亲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对原告不但不尊重反而限制原告的人身自由,另外被告还一直好逸恶劳、不思进取,原、被告之间发生矛盾后被告也不能与原告进行正常的沟通和解决导致矛盾日益加深。原告与被告在一起生活根本就感受不到家庭的温暖,原告因无法再继续与被告一起共同生活于2013年7月份带孩子回娘家居住,与被告一直分居。原告曾于2014年2月20日向法院起诉离婚,但因开庭当日没有及时到庭,而被法院于2014年3月17日以(2014)宁民初字第5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按撤诉处理。被裁定撤诉后,原告于2014年5月5日再次起诉离婚,法院于2014年5月7日再次以(2014)宁民初字第15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现已经过去半年多的时间,原告为了尽早解除与被告之间已经毫无意义的婚姻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婚生女田二×随原告一起生活,由被告担负子女抚育费;要求分割财产。原告为此提交宁河县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予以证实。被告田一×于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于庭审中辩称,双方感情一直很好,偶尔有些争执也属正常,被告认为双方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8月1日登记结婚,2012年4月7日生育一女田二×。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被告于2013年7月份,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曾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起诉离婚,但因开庭当日原告没有及时到庭,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以(2014)宁民初字第5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按原告撤诉处理。被裁定按原告撤诉处理后,原告于2014年5月5日再次起诉离婚,因原告在不得起诉的期间内起诉,本院于2014年5月7日以(2014)宁民初字第15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结婚证、(2014)宁民初字第563号民事裁定书、(2014)宁民初字第1526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关系的基础,夫妻之间应互相尊重、互相体谅、互相关心,共同构筑一个和谐、温馨的家庭环境。本案中,原告杨××与被告田一×之间经历从相识到相知的过程,二人领取结婚证后,誓言相濡以沫,共度一生,且育有一女。现在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从原、被告所述情况看,双方只是日常生活中出现小分歧,并无实质矛盾。今后需要双方多沟通,多体谅对方,在遇到彼此有分歧时妥善处理,及时化解矛盾,现���告表示不同意离婚,且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并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希望双方为了共同的未来,为了年幼孩子的健康成长,能够牺牲自己的部分利益,以一颗包容的心对待对方,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遇事多进行协商、沟通。本着维系家庭稳定,给子女成长创造良好生活环境的原则,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准许。对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杨××与被告田一×离婚。二、驳回原告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据送交本院,交纳上诉费的期限是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至��诉期满的第七日止,逾期视为放弃上诉权)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长喜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威威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