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鱼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柳州市昌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昌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鱼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昌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石路418号。法定代表人陈志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若琪,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北雀路98号。法定代表人黄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健,该公司员工。柳州市昌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柳州市昌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按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本案应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柳州市昌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依据(2013)鱼民初(二)字第23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鱼执字第10号执行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严敬军审 判 员 师豫江代理审判员 龚 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邓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