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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仙民初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丽霞、蔡明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丽霞,蔡明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仙民初字第1113号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仙游县。法定代表人凌文茂,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玉萍,原告之游洋分社信贷员。被告徐丽霞,女,住仙游县。被告蔡明良,男,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徐丽霞、蔡明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张德海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方瑞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