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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蓬北民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刘学业与姜荣基、王德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业,姜荣基,王德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蓬北民初字第48-1号原告刘学业,男,197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告姜荣基,男,1986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告王德文,男,196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学业与被告姜荣基、王德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7日提出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王德文所有的“雪佛兰”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鲁F×××××号),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学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王德文所有的“雪佛兰”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鲁FNY9**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期间,由被告看管使用,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抵押、赠与、典当被查封的财产。期限届满仍需继续查封的,原告刘学业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期届未申请办理续行查封的,本裁定的查封效力将于期限届满后自行消灭。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姜玉南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舒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