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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北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春涛与被告王明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涛,王明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北民北初字第00034号原告李春涛,男,196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票市。被告王明瑞,男,198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朝阳县东大道乡政府工人,住辽宁省朝阳县。原告李春涛与被告王明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邹晓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春涛,被告王明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春涛诉称:2013年5月30日至2013年6月17日,我给被告王明瑞所承包的北票中圣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承建的位于北票市南山管理区北票市中心医院对过高层楼房外墙涂料工程做劳务。被告王明瑞已给付我部分劳务费,尚欠劳务费2000元。后经我多次讨要,被告王明瑞以北票中圣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其工程款没有结清为由,拒不给付我剩余劳务费。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我剩余劳务费2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王明瑞辩称:原告为我干活属实,我拖欠原告2000元劳务费也属实。在干活期间,我与原告在北票中圣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住房内居住,我与原告系该房间的负责人,在我们居住期间房屋内电缆丢失,北票中圣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我赔偿,原告也应承担电缆丢失的责任,否则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北票中圣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将其承建的位于北票市南山管理区北票市中心医院对过高层的外墙涂料工程承包给被告王明瑞,原告李春涛在2013年5月30日至2013年6月17日期间受被告王明瑞雇佣为其干活。被告王明瑞已给付原告部分劳务费,尚欠2000元未给付,并于2013年6月27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李春涛人工费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欠款人王明瑞。原告与被告王明瑞在干活期间一直在北票中圣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为其提供的房屋内居住,因北票中圣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放在该屋内的电缆丢失,要求被告王明瑞赔偿,被告王明瑞以原告也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拒绝给付原告剩余劳务费2000元。被告没有提供原告对北票中圣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电缆丢失负有责任的证据。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欠条一张等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认为:原告李春涛与被告王明瑞系雇主雇员关系,原告已依照约定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王明瑞应该按照双方的约定给付原告劳动报酬。被告王明瑞以原告拒绝承担北票中圣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电缆丢失责任为由,拒绝给付原告剩余劳务费的答辩意见,因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对北票中圣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放在原、被告等人居住的屋内的电缆有管理的义务,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对丢失的电缆负有责任,故对被告王明瑞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明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春涛劳务费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明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邹晓光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