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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蒙执申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5-11

案件名称

蒙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于良、丁娟计划生育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良,丁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蒙执申字第00061号申请执行人:蒙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东城路,机构代码00318052-9。法定代表人:苗桂民,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于良,男,1983年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蒙城县小涧镇灵山村。身份证:341224198311306910被执行人:丁娟,女,1985年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址同上。身份证:341224198501196820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蒙城县人民法院(2014)蒙行非审字第00062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于良、丁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5234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丁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523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柏永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陆 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