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塘民初字第003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卢丽花与夏锦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塘民初字第0033号原告卢某,女,1964年8月28日,汉族。被告夏某,男,1959年12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卢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洪国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建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