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巢民一初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广云诉被告陈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巢民一初字第00288号原告:李广云,被告:陈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广云诉被告陈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广云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于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广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本院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广云负担。审判员 张迎春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