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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法民初字第0062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敖祥芳与刘长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法民初字第00625号原告敖某某,女,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刘某某,男,196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敖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月2日依法向原告敖某某送达开庭传票,原告敖某某在本院确定的开庭时间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敖某某负担。审判员  田小蓉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茂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