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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京谏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刘全发与沈虎、无锡世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全发,沈虎,无锡世达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京谏民初字第13号原告刘全发。被告沈虎。被告无锡世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马山梅梁路2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全发与被告沈虎、无锡世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全发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全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8元减半收取599元,由原告刘全发负担。审判员 卫 文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亚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