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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崂民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青岛凯捷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与衣翠玲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岛凯捷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衣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崂民保字第4号申请人青岛凯捷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址青岛市登州路57号甲。被申请人衣翠玲。申请人青岛凯捷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十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的原因成立,且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予以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财产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衣翠玲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孙泽辉名下位于××房屋一处。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贾瑞红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宫 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