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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凌海石民初字第0043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凌海石民初字第00434号原告刘某,女,198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被告商某某,男,1987年6月30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凌海市。原告刘某诉被告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大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若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