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滦执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7-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双塔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康建国、王楚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件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双塔山支行,康建国,王楚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滦执字第1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双塔山支行.法定代表人:孙士斌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康建国,男,1985年6月15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双滦区。被执行人王楚博,男,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双塔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康建国、王楚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双滦民初字第17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我院已于2014年1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双塔山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楚博已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双滦民初字第176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和解并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温秋鹏审判员 张慧锴审判员 张春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