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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涟梁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刘某、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涟梁民初字第53号原告刘某,男。被告蒋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裁定按撤诉处理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1201040002554)。审判员  朱行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兴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