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执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郭洪军与武希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洪军,武希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执字第723号申请执行人郭洪军,农民。被执行人武希久,农民,;李广波,男,1954年08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惠民县环城南路**号*号楼*单元***室;申请人郭洪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武希久、李广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郭洪军向我院提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撤销对(2012)惠民初字第22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对于撤销后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惠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惠民初字第22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士华审判员 陈绍刚审判员 彭泽光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俊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