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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法民一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柳瑞平与江明山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某,江明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法民一初字第8号原告柳某某,女,196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县茅草街镇某某村某某组。身份证号码:4323221967********。被告江明山,男,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县茅草街镇正南街第一居民组*号。身份证号码:4323221967********。原告柳某某与被告江明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柳某某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江明山离婚后,经亲友做工作已和好夫妻关系,现原告柳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柳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俊广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姚 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