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延民初字第111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后支行与游某、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后支行,游某,陈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1119号原告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后支行。法定代表人王振茂,行长。被告游某,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某,男,1973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后支行与被告游某、陈某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后支行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游某、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合法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7元,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郑 毅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庄晗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