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聊民一终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民一终字第6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女,住东阿县。委托代理人杨东起,山东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某,男,住东阿县。委托代理人冯延昌,山东德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2013)东民一初字第28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上诉确系上诉人刘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刘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石 鑫审 判 员  杜宏伟代理审判员  李昭鹏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