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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句后民初字第106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原告田友娣与被告许小弟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友娣,许小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句后民初字第1066号原告田友娣。委托代理人许秀山,句容市恒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小弟。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友娣与被告许小弟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友娣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友娣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友娣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陈继一代理审判员  居祥龙人民陪审员  钱 莉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奚俊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