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句后民初字第106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原告田友娣与被告许小弟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友娣,许小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句后民初字第1066号原告田友娣。委托代理人许秀山,句容市恒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小弟。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友娣与被告许小弟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友娣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友娣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友娣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陈继一代理审判员 居祥龙人民陪审员 钱 莉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奚俊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