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岷梅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包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岷梅民初字第10号原告包某某,女,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被告李某某,男,现年48岁,民族、籍贯、职业、住址同上。原告包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兴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宏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