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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岷梅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包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岷梅民初字第10号原告包某某,女,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被告李某某,男,现年48岁,民族、籍贯、职业、住址同上。原告包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兴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宏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