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汉民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天津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天津分公司与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友顺五金营业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天津分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友顺五金营业部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汉民初字第431号原告天津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天津分公司。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友顺五金营业部。原告天津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天津分公司诉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友顺五金营业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4年1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44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卓亭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解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