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卢某与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1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33号原告卢某,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常峰,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某,女,197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卢某诉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钟伟强独任审判,并于2013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常峰、被告廖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某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并于1999年10月14日登记结婚,于2000年7月11日生育大儿子卢轩岚,于2012年9月8日生育小儿子卢衎冉。婚后因性格不合,导致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被告多次弃家出走,小儿子出生后不久,被告就离家不归。原告为挽回被告的心,多次恳请被告看在年幼孩子的份上,共同努力建好家庭,但却遭到被告及其家人的拒绝。原告无奈之下曾于2013年4月间起诉离婚,之后出于挽救婚姻的目的而撤诉。时隔半年,被告仍然对原告及年幼的儿子不理不睬,两个儿子一直由原告的母亲帮忙照顾,被告再未回来过,至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儿子卢轩岚、卢衎冉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儿子抚养费1000元,至两个儿子年满18周岁;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廖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只是在2013年初因小儿子的超生问题才引发夫妻矛盾,期间,因听信他人说荔城街道办计生部门要对原、被告罚款30多万元,出于害怕被处罚,夫妻一直就小儿子的入户及如何逃避处罚等问题商量不定,意见不一致,原、被告确实曾因这些问题发生争吵,但并未影响夫妻感情。至于原告称被告在小儿子出生后不久就离家不归,纯属捏造。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特别是小儿子现才一岁多,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7月间在本市镇龙镇(现为萝岗区九龙镇)务工期间时相识,于1998年初确立恋爱关系,于1999年10月14日登记结婚。于2000年7月11日生育了大儿子卢轩岚,2012年9月8日生育小儿子卢衎冉。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直较好,只是被告父母偶尔会指责原告无本事等有伤原告自尊的言语,一定程度上也确实影响了其夫妻的和谐。特别是2013年初,原、被告因听信邻居称其夫妻计划外生育第二胎,增城市人民政府荔城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要对其夫妻处罚30多万元,为此,原、被告为逃避处罚,将位于增城市荔城街沙园路西四巷5号402房迅速以低价转让,同时,原告提出要将小儿子的户口入到汕头市其姐姐家,被告则表示不同意,夫妻间遂产生了摩擦。随后,原告将两个儿子带到清远市其妹妹家,由其父母帮忙照顾,原、被告则各自外出,其中原告在佛山南海做厨师,被告则到东莞打工,期间,被告多次电话联系原告,开始夫妻尚有沟通,后原告拒绝接听被告电话。2013年4月间,原告曾向本院起诉离婚,因被告分娩不足一年的原因不符合起诉条件而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原、被告为自由恋爱结婚,其婚姻基础和婚后的夫妻感情较好,且已生育两个儿子,原、被告应予珍惜。原、被告之所以产生隔阂,主要是其夫妻受到因超生而怕被政府处罚的困扰及被告家人轻视原告、伤害原告自尊等原因所致,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原告念及多年夫妻感情,特别是其能顾及两个年幼的儿子,明白两个年幼的儿子需父母共同呵护才能健康成长的道理。如夫妻之间多作谅解,争取和好还是有希望的。为了原、被告家庭的幸福及其儿子的健康成长,原、被告以不离婚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卢某与被告廖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判决部分金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钟伟强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小卓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