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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中法立民终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日迈模具(东莞)有限公司与佛山华鹭自动控制器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日迈模具(东莞)有限公司,佛山华鹭自动控制器有限公司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中法立民终字第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日迈模具(东莞)有限公司(原名东莞格言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锦厦村河南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为77506728-6。法定代表人:川村顺一,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红军,广东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长阳,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华鹭自动控制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文华南路61号,组织机构代码为61763755-4。法定代表人:浅野阳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伟鑫,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日迈模具(东莞)有限公司不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3)东二法民二初字第64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确实口头约定双方之间的纠纷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无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借用合同纠纷。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案涉纠纷的管辖方面存在相关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新春审 判 员  李远伦代理审判员  王九龙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玉燕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