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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旌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7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原告汕头市龙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三般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汕头市龙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汕头市三般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旌民初字第15-1号原告汕头市龙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金砂路106号国际商业大厦2幢1903室。法定代表人陈春梅。被告汕头市三般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永兴镇绵兴西路14号。负责人包建华,清算组组长。原告汕头市龙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三般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军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苇,人民陪审员刘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本案诉争合同《青云山庄在建工程项目转让协议》,涉及青云山庄在建项目,该项目为不动产,位于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另,该合同的签订地为德阳太平洋国际饭店;该合同的第八条约定,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青云山庄在建工程项目转让协议》、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合同签订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专属管辖的规定。在本案中,涉及的青云山庄在建项目为不动产,因该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原告不能凭约定而在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因此,本案依法应由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院应将该案移送至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原告汕头市龙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三般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移送至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免征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刘 军代理审判员 王 苇人民陪审员 刘 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程玥明 来源: